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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23790-2379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3790-237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经营者:庄华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与被上诉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三案均按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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