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631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台食工坊永和豆浆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经营者:赵德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台食工坊永和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台食工坊永和豆浆快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