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13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正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广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3U9LT40。
法定代表人:苏民,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正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姚爱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