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13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扉,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平,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民建镇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刘平勇,职务不详。
被告:金牛区永绿茶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A7-33、35号) 经营者:刘平勇。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金牛区永绿茶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金牛区永绿茶业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马边永绿茶业有限公司、金牛区永绿茶业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