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2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钧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锦华发工业园**硅谷大院**B301。
法定代表人:黄凯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广花一路******法定代表人:刘颖。
上诉人深圳市钧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0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钧权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