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9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林秋菊,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秋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