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洪运鞋材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99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洪运鞋材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洪运鞋材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9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洪运鞋材加工厂,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和平村岭下**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2YL6JT0N。

经营者:林柱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洪运鞋材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林卫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