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5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胜区英俊超市,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东胜七小南门斜对面英俊超市/div> 经营者:刘俊英。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区英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