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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史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486号
案件名称486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史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史丹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86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丹莉,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召胜,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馨,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丹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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