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0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隆客粤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云山村吴家组316国道旁(粤客隆云山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86。
经营者:徐骏彪。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隆客粤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隆客粤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隆客粤百货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