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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吉之港行母婴百货店、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辖终248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吉之港行母婴百货店、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吉之港行母婴百货店;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2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吉之港行母婴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黄麻布工业街**101。

经营者:丘礼艺,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吉之港行母婴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5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诉请事由,可以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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