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39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王广广,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