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44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棠桥文体书店,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园丁小区1890生活服务特色街****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2MA2RHE1U8F。
经营者:刘小玲。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棠桥文体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