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90号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华路桑达工业区**428。
法定代表人:张献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欧乐信数码商行,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东福围西街**/div>经营者:郑晓丽。
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欧乐信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620904650.3,专利名称:一种旋转手机挂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