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1041号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东、耕耘路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1-15)。
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会田,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20051B。
法定代表人:马允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震,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涛,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与被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唐兴机械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胜、罗会田,被告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申请的专利号为ZL20152110××××.6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二、确认上述专利的发明人为罗胜;三、请求判令安徽唐兴机械公司配合将上述专利变更登记至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名下,并将发明人变更为罗胜;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国化工三建公司隶属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行业大型综合性建筑安装企业。
2015年6月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与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承接“新疆信友奇台2×660NMW发电机组工程间接空冷系统钢结构塔施工工程”,施工中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研发出“液压爬升装置”。
2015年10月8日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就该“液压爬升装置”编写了《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并组织了专家评审。
此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因“液压爬升装置”的生产采购向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及另外三家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并将内含《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的招标文件发送给包括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
2015年10月19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向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送《邀请招标回执》,表示已收到标书编号为tCCz0-20151027的招标邀请。
2015年10月27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按照招标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后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没有中标。
2015年12月25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在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招标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具体信息如下:一种爬升机构液压系统,专利号:ZL20152110××××.6,类型: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2016年7月6日,发明人:吕庆洲、马允郑,截至目前该专利处于专利权有效的状态。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中国化工三建公司首次研发完成,依法应当归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所有,发明人应当是《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的编制人员罗胜。
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送给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安徽唐兴机械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获取相关技术方案后非但没有尽到保密义务,还以自己作为申请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为是侵占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利益,给中国化工三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罗胜,其系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员工。
安徽唐兴机械公司辩称,一、罗胜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没有向投标人提供任何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罗胜和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仅仅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罗胜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并没有对案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任何创造性贡献,罗胜不是发明人。
《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仅提出技术要求、记载部分技术特征,但没有针对技术问题采取任何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没有记载任何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这些技术特征无法解决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提出的技术问题,无法达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效果,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二、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既不是案涉发明创造的合作方,也不是案涉发明创造的委托方。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对案涉发明创造没有任何权利。
三、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没有完成案涉发明创造,仅向投标方提供安装结构示意图,要求投标方按照其“安装结构示意图”及技术要求进行开发设计。
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均进行了二次开发设计。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的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2.2项上载明“按照我单位提供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自行开发设计及制造内容应包括如下……”,从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来看,三者提交的技术部分均有区别,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进行了开发设计。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庭审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庭审中中国化工三建公司陈述,因其举证的证据2中没有关于专利设计的记载,故不做比对。
根据对证据的认证及庭审中的专利比对,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成立于1962年,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安装、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非标准设备设计制造、工程设计等,是一家综合性建筑安装企业。
2015年6月,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新疆信友奇台2x660**发电机组工程间接空冷系统钢结构塔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疆信友奇台电厂2×660MW”发电机组工程,工程内容:奇台电厂2×660MW发电机组间接空冷系统钢塔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两台间接空冷系统钢塔全部工程,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钢结构塔、包括展宽平台及其附属;
2.塔内钢梯以及钢梯至展宽平台走廊;
3.铝合金板及其配套的包角、收边及各种连接件、Logo标志;
4.设备及材料的卸车、代保管、领用、成品编号堆放、现场组对、半成品的堆放、二次装车及运输、拼装、焊接、脚手架搭拆、吊装、就位、交叉施工、符合各级管理规定的安全措施、报验资料的填写等;
配合整体试运行、配合试生产、消缺、验收、质量保修等直至竣工移交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本工程合同安装价格为总价包死,即使工程量有变动(无论增加或减少),安装价格也不再做调整。
价款金额(大写):叁仟贰佰万零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整(人民币)¥:32009554。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蓝图2套,乙方开工前接到图纸七天内提供总网络进度计划和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乙方不得将承包的本合同工作以任何形式再转包或分包。
乙方必须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编制有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在工程(或单位工程)正式开工前提交给甲方。
这些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种: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创精品工程规划、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及作业指导书中的质量措施等”等内容。
2015年10月8日,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名为“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一份,(其中包括有“液压爬升装置”的明确技术方案),载有如下内容“一、工程概况:新疆奇台电厂2×660MW发电机组间冷塔,采用钢结构塔体,钢塔高174.99m,下部…….三、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并以图纸形式记载有技术方案(见液压提升系统及起吊摇杆招标内容中1、爬升机构图纸)。
2015年10月17日,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制作招标编号为TCCZB-20151027的招标文件,文件载明: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招标内容为液压爬升装置招标采购,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5年10月27日上午,开标时间2015年10月27日,技术联系人罗胜。
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向安徽唐兴机械公司、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招标邀请,并将《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发送给包括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在内的上述四家公司。
其中《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中载明:工程概况:新疆奇台电厂2X660MW发电机组间冷塔,采用钢结构塔体,钢塔高174.99m,下部锥体底部直径为151.11m,锥体高度55m,上部圆柱塔体直径为101.8m,圆柱塔体高度119.99m。
间冷塔由三角形网格、加强环、展宽及外围护铝板组装而成,塔体均为钢结构,单台塔身钢结构重约5704t。
锥体部分为5层三角形网格组成(单件三角形最大质量约7吨左右),上部圆柱塔体分13层三角形网格组成(单件三角形最大质量约5吨左右),上部圆柱塔体内有5层加强环,每层加强环约200吨左右,加强环标高分别为55m、82.69m、110.38m、138.07m、165.76m。
其验收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
技术要求为:2.1、5圈加强环(包括操作平台)合计重量约1320吨,安装摇杆及其他附属构件重量约80吨,本次提升重量总合计1400吨,设置25个提升点,每个提升点不小于提升力80吨力。
2.2、按照我单位提供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自行二次开发设计及制造内容应包括如下:(1)提升系统内相关部件的设计图纸(设计单位符合国家认可的设计资质)及核算数据。
(2)液压提升系统(油缸、爬升构件)等同步控制方案。
(3)液压提升系统有下降调整的功能,可调范围在50mm-lOOmm内。
2.3、爬升机构上部受力。
2.4、具备提升过程中易损部件如棘爪、油缸、连接件、杆件等更换功能,且安全可靠。
须具备液压提升系统中棘爪功能失效时的安全自锁装置,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2.5、新疆奇台地区气候特点:冬季气温最低达到-42.6℃,夏季气温最高达到41.2℃,液压提升系统考虑满足此种环境施工要求。
2.6、液压顶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的合格使用证明文件。
2.7、明确本次设计制造的液压提升系统在此类似环境下的使用寿命。
2.8、提升技术要求:第1次从地面0m提升到55m,第2次-第14次每次提升10.2m,完成安装要求。
2.9、设置在操作平台上的液压提升系统部件,充分考虑人员上下安全防护措施。
请在投标文件中描述操作人员登高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人员上下通行措施,描述操作平台的设置说明。
2.10、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液压提升系统的主要装备目录,主要组成部件的配置、产地。
2.11、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液压提升系统外的设备购置清单。
2015年10月19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向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送《邀请招标回执》。
2015年10月26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按招标要求制作了《投标文件》并交至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投标文件中载有如下内容:我公司自2015年5月受贵公司邀请,讨论爬升系统的设计与开发己经将近半年。
期间多次与贵公司往来,进行技术探讨交流,同时我们与校企合作单位合肥工业大学也进行多次的技术讨论。
目前我们已经研讨成熟了一套技术方案,来完成贵公司工程施工。
我们设计的爬升系统包含三个部分,爬升机构、液压提升系统和控制显示系统。
爬升机构主要包含爬杆、爬升棘爪和爬升支撑连接;液压提升系统主要包含液压泵站、液压油缸及液压辅助设备等;控制显示系统主要包含配电系统、控制操作系统和信息参数显示系统。
三个部分形成一个体系。
配电系统为液压系统供电,液压提升系统为爬升机构的动力源,驱动棘爪沿着爬杆行走,爬升和停留控制通过电控操作台实现。
在操作台上,布置有整个系统的工作参数、信号显示系统,实时跟踪系统工作状态,指导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的判断。
信号显示系统还包含报警、视频等,为了保持与同时工作人员的沟通,设备系统还配备了对讲机。
整个系统实现了闭环控制、视频监查、信号显示和人工同步交流控制等多种控管施工方式……1、贵公司《招标采购报价单》说明1中提到的“配转换体系”部分,没有结构图,由于建立标书时间短,未能与贵公司商讨,前期联系也没能提及此结构,因此不能准确报价。
这个“配转换体系”有待于中标以后,双方协商解决。
2、提升钢链部分,在前期技术讨论时未涉及到,虽然这次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报了采购价格,但钢链与爬杆、加强环两端的连接部分结构不明,因此涉及到这个两端连接的部分未能报价。
这个连接部分有待于中标后,双方协商解决。
3、爬杆上端与固定提升点的连接处,其连接部件结构不明,前期技术讨论时未能讨论,这部分的结构未能报价,有待于中标后双方协商解决。
4、爬升机构的支撑连接箱体的上连接板与起吊的加强环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具体结构不明,如有结构重大变化的,有待于中标后双方协商价格变化问题。
5、摇杆起升设备报价未考虑电机行走部分,以贵方提供图纸为准。
6、如出现漏报漏项等,待中标后增加报价”等,同时该投标文件中载有设计说明和结构图等内容。
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也均向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送《邀请招标回执》和《投标文件》。
后安徽唐兴机械公司未中标。
蚌埠市东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宝冶建设机器人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庭审前均出具说明函一份,其中均载有“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发布的招标邀请(标书编号TCCZB-20151027),该招标邀请所附招标文件中包括有《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
本公司针对此次招标递交的投标文件即是以《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所提出的方案为基础编写的”内容。
2015年12月25日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具体信息如下:实用新型名称:一种爬升机构液压系统,专利号:ZL20152110××××.6,授权公告日:2016年7月6日,发明人:吕庆洲、马允郑,专利权人:安徽唐兴机械公司。
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爬升机构液压系统,包括双向油缸以及与双向油缸连通的油箱,连通双向油缸和油箱的管路上安装有变量液压泵、电液换向阀,所述的变量液压泵进油端与油箱连接;电液换向阀有两个,分别为主电液换向阀和备用电液换向阀;主电液换向阀、备用电液换向阀各个口端均设有阀门;双向油缸的正向进油口与反向进油口的管路上均设有单向阀,分别为第二单向阀与第三单向阀,第二单向阀X口连在第三单向阀的A口管路上,第三单向阀X口连在第二单向阀A口的管路上。
本实用新型结构巧妙,一是实现了主电液换向阀与备用电液换向阀的简单切换,方便更换,且不影响运作;二是实现了双向进油,稳定性好。
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爬升机构液压系统,包括双向油缸以及与双向油缸连通的油箱,其特征在于,连通双向油缸和油箱的管路上安装有变量液压泵、电液换向阀,所述的变量液压泵进油端与油箱连接:电液换向阀有两个,分别为主电液换向阀和备用电液换向阀:变量液压泵的出油端与第一单向阀A口连接,第一单向阀B口的管路分成两支,分别与主电液换向阀的P口、备用电液换向阀的P口相连:主电液换向阀的T口、备用电液换向阀的T口通过回油管路连接油箱,主电液换向阀的A口的管路分成两支,一支跟双向油缸反向进油口相连,一支跟备用电液换向阀的A口相连,主电液换向阀的B口的管路分为两支,一支与双向油缸正向进油口相连,另一支与备用电液换向阀的B口相连:主电液换向阀、备用电液换向阀各个口端均设有阀门:双向油缸的正向进油口与反向进油口的管路上均设有单向阀,分别为第二单向阀与第三单向阀,第二单向阀X口连在第三单向阀的A口管路上,第三单向阀X口连在第二单向阀A口的管路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爬升机构液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油管路上设有JII员序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爬升机构液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的出油管路与回油管路均设有过滤器。
截至目前该专利处于专利权有效的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110××××.6的专利权人登记为安徽唐兴机械公司,发明人登记为吕庆洲、马允郑,现中国化工三建公司请求判决变更涉案专利权权属及发明人,则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一、中国化工三建公司在涉案发送的招标公告和文件中是否载有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明确技术方案。
二、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权属的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一。
经审查,在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编制的《新疆信友奇台电厂间冷凝塔液压提升系统工程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和《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中,未载有与本案专利相同的明确技术方案,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提供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亦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述内容。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三个权利要求,属于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编制的《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中第13页2.2、按照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提供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之外,由安徽唐兴机械公司自行二次开发设计及制造的内容,包括液压提升系统(油缸、爬升构件)等同步控制方案。
涉案专利(ZL20152110××××.6)具备明显的创造性和二次开发设计特征,具体体现在其三个权利要求为液压提升系统(油缸、爬升构件)等同步控制方案建立的创造性工作。
关于焦点二。
中国化工三建公司未向法庭举证其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对涉案专利做出相同、明确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思路,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安徽唐兴机械公司的涉案专利侵犯其权利,故中国化工三建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权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化工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00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琛 审 判 员 胡 娟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