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30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尉氏县大桥天天发超市,,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3MA42JX6U39。
经营者:王红杰,女,汉族,1984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尉氏县大桥天天发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尉氏县大桥天天发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