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4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强县中正昌明超市。
住所地。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建设路东原人民商场会信用代码:92131121MA099AK84B。
经营者:李保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枣强县中正昌明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