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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与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190号
案件名称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与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90号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郊村顶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1GYW31L。

经营者:郑金森。

被告: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通州区永乐店镇大红门锦苑小区**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3555237Q。

法定代表人:胡毅。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与被告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诉称,其系注册号为28560423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现有完整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18年12月7日申请通过,其使用该商标进行销售产品,在广大客户中深受喜爱。

经查证,其发现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名为“德业凯盛服装专营店”的网店,在该店销售商品时,擅自使用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的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并在该商品上面印制涉案商标图案,累计销售达12000多笔,销售额巨大,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每件服装的销售金额为99元,按每件净利润至少50元计算,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可获利达600000元,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的商标权,给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其除了追究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外,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故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店铺中的侵害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商标权的相关信息;

2.判令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

3.判令北京德业凯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因诉讼而产生的公证费、交通费等损失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案情,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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