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006号之一 反诉人: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恒大御景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TNN87W。
法定代表人:黄永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10月5日,本院收到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的答辩状。
反诉人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在该答辩状中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因应诉产生的误工费、法律咨询费等合理费用3000元。
事实和理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无权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即鞋类产品网络销售链接中继续使用“怒吼天尊”关键词。
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与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案件审理及判决结果并不构成反诉的牵连要件。
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不属于反诉受理范畴。
故对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泉州优陆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