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83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晋州市,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Z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顺青、杨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在阿里巴巴店铺名为“shop7t8a3tm7844t1.168.com”的店铺,以“娇尼日用品”、“美廉美爱家日化”、“白云日化批发”等为用户名在网上销售假冒滴露消毒系列产品、蓝月亮洗衣液、好爸爸洗衣液、奥妙洗衣液等知名品牌商品,其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0000元。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晋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未授权证明,阿里巴巴官方出具的销售记录,被告人赵某供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其在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审前调查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赵某从事日用化学品行业。
二、没收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