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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黎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8579号
案件名称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黎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宿迁黎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579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688号1号车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宿迁黎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沐阳县苏奥电商产业园S5栋4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宿迁黎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潇独任审判。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意愿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宿迁黎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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