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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姚俊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92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姚俊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姚俊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5号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层29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3。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俊臣,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俊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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