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5号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层29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3。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俊臣,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俊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