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添辉,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2899号甲218室。
法定代表人:范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耳朵图图公司)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4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美龙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判决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首先,一审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未书面告知欧美龙公司,并且主审法官审理过欧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实为当事人的其他案件。
其次,二审法院在未得到我院延长审限批准的情形下,未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系程序违法。
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耳朵图图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5月15日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程序违法。
2.被诉裁定认定大耳朵图图公司享有本案“大耳朵图图”美术作品著作权是错误的,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欧美龙公司一审诉求,或指令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一审、二审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2.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二审法院查明,根据2017年9月25日欧美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一审法院开庭时已告知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欧美龙公司明确不申请回避,一审主审法官审理过欧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实为当事人的其他案件亦不构成实质性回避理由。
此外,欧美龙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在未得到本院延长审限批准的情形下,未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系程序违法,但其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
欧美龙公司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耳朵图图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5月15日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程序违法的主张,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本案中,大耳朵图图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初步证明速泰熙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速泰熙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大耳朵图图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被许可人,在200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享有对涉案作品的发表、发行、放映等权利,属于涉案作品的利害关系人。
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主要集中在人物头部,表现为大大的耳朵、圆圆的脑袋,头顶上有12根头发,两边各平分4根,前面4根,脸部中间位置用圆点和线条刻画人物的五官。
诉争商标图形为人物的头部,有大耳朵、圆脑袋、头顶12根头发,脸部中间位置用圆点和线条刻画人物的五官。
诉争商标图形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涉案作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公开发表并广为传播,欧美龙公司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
一审、二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速泰熙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欧美龙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欧美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