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5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伟建,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林伟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10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