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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林伟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56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林伟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 ;LTD);林伟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5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伟建,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林伟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10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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