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23号被执行人:赵温判,男,1968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怀仁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知刑初30号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赵温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罚金刑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赵温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人民币998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温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
二、本院2020年9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赵温判银行账户存款8287.99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上缴财政。
2.本院将被执行人赵温判在案件审判中自行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上缴财政。
除上述经释明财产、经本院已司法处置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温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0月29日,本案执行到位被执行人赵温判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18287.99元,本案被执行人赵温判尚余罚金共计人民币81512.01元未交清。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