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6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舒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西洪北街**左岸蓝湾**楼**> 法定代表人:林洪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舒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