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9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翁金树,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翁金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林卫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