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3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鸿生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岗厦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凤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应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鸿生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亿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亿美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鸿生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
鸿生公司已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即便认定侵权成立,一审判决酌定的数额过高。
亿美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亿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鸿生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亿美公司名称为“电动气泵(HT-677650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62××××.6)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
2.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亿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包含合理支出费用);
3.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美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动气泵(HT-67765001)”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62××××.6。
一审法院认为,鸿生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鸿生公司构成侵权。
鸿生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现有设计的抗辩不能成立。
酌定鸿生公司赔偿亿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鸿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亿美公司名称为“电动气泵(HT-67765001)”、专利号为ZL20123062××××.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鸿生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亿美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三、驳回亿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亿美公司负担2800元,鸿生公司负担6000元(亿美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缴前述费用,因亿美公司同意对方当事人就应负担部分费用向其迳付,一审法院不另作退收)。
本院另查明,本案二审期间,鸿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2020年8月31日发出的第45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依法组织本案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亿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该无效决定书认定的内容持不同意见,表示将针对该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第45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了第45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亿美公司据以起诉的ZL20123062××××.6号外观设计全部无效,亿美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亿美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退还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生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