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22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欣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蚝乡路金域雅园1206。
法定代表人:卢旺才。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格欣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013432.2、名称为面部清洁器(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