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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2523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523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鳝湾村。

经营者:林德育,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善村兴河**。

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教昌牛步头建筑物**。

负责人:邹燕萍。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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