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和江,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和江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和江于2020年10月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殷和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和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殷和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