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8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跃平,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跃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锋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