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194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成龙,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之1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10月14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金额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