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71号 原告:陈华胜,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戴泽武,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贝优美儿童玩具厂,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中位村。
投资人:王行。
被告:王行,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陈华胜与被告邢台市贝优美儿童玩具厂、王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华胜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邢台市贝优美儿童玩具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王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华胜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华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华胜负担。
原告陈华胜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