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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俊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288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俊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吴俊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8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凤,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平(系吴俊凤丈夫),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俊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玲婕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陆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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