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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晨航与临沂商城曹广柱酒店用品销售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746号
案件名称俞晨航与临沂商城曹广柱酒店用品销售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晨航;临沂商城曹广柱酒店用品销售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46号 原告:俞晨航,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曹广柱酒店用品销售商行,住所山东省临沂华东酒店用品市场******。

投资人:曹广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俞晨航与被告临沂商城曹广柱酒店用品销售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晨航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临沂商城曹广柱酒店用品销售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俞晨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晨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晨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晨航负担。

原告俞晨航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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