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871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大片水区)/div>法定代表人:季正强。
被告:金沙义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金槐社区义乌城内/div>法定代表人:王林森。
被告:金沙义乌商贸城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义乌国际商贸城**楼**/div>法定代表人:博祯恒。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进,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沙义乌城置业有限公司、金沙义乌商贸城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