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举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488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举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举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48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

被告:郑举样,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举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然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