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828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亚,女,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 倩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