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2民初1590号
案件名称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2民初1590号原告: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堤三路70号4座2楼B室。

法定代表人:庞盛锦,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0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杨昕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惠,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坤盈公司)与被告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坤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盛锦、被告一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坤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收取原告的20000元咨询服务费;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提供申请发明专利的咨询服务(专利名称10000X2),咨询服务费为20000元。

该合同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2款明确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款项后,应尽快启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20000元给被告,但被告却一直迟迟不启动合同约定的代理业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却一直拖延至今也未开展合同约定的代理业务。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合同法》94条的规定:(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一锐公司答辩称:1.原告所述并非事实,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诉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拖延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代理业务,是不符合事实的,签订服务合同后,双方建立了微信群,原告微信群联系人是原告法代和员工张明红,被告在微信群的联系人是工程师李世阳和业务员黎国源,双方在微信群进行了长达半年的沟通,被告也做出了专利方案,原告也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大部分修改意见,对专利方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由于原告不是发明专利方面的行家,所提出的修改意见不符合专利方面的要求,所以被告没有接受原告的一小部分意见,导致原告对被告的工作产生不满,从而要求被告退款,但是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以原告的意见是否被全盘接受作为合同是否履行的标准。

2.若被告从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表现是不符合常理的,双方在2019年10月24日签订合同,2019年10月29日原告才支付服务费,原告时隔一年多才要求退还服务费,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若被告什么都没有做的话,原告不可能隔了这么久才提出退款,是不符合常理的,所以被告不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完全按照原告的意愿修改方案,原告不是这方面的行家,原告的修改意见大部分被被告接受了,若原告要求被告全盘接受修改意见,那原告就没有必要请被告申请发明专利,那原告不如自己开展发明专利申请,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为原告申请发明专利拟定方案,付出了劳动,原告不能以单方不满为由,诉请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围绕诉辩意见,原告依法提交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合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专利服务案案情说明作为证据,被告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一种无接头粗纱制作方法”专利方案、“一种无接头并条方法”专利方案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4日,锦坤盈公司和一锐公司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Y-36143),约定一锐公司向锦坤盈公司提供发明专利申请服务,服务费为20000元,双方于庭审中明确合同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两项发明专利方案的撰写、修改和申报工作。

2019年10月29日,锦坤盈公司依约向一锐公司转账支付服务费20000元。

一锐公司提交了其专利方案具体撰写人员李世阳、业务联络人员黎国源与锦坤盈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盛锦、员工张明红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双方就两项专利方案的撰写进行沟通、修改,黎国源于2020年7月25日在微信群中发送“一种粗纱无接头制作方法”专利方案和“一种无接头的并条方法”专利方案文件。

锦坤盈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庞盛锦和一锐公司业务联络人员黎国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庞盛锦对于李世阳撰写的专利方案不满意,要求更换撰写人,庞盛锦于2020年7月25日要求退款,黎国源表示会向公司申请退款。

庭审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发送的两个专利方案,但是对方案并不满意,因此没有递交给专利局,也没有再找别的专利代理公司申请该专利;

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锦坤盈公司和被告一锐公司之间签订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Y-36143)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解除案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内容主要为两项发明专利方案的撰写、修改和申报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一锐公司的专利方案撰写人员并非专利发明人本人,其方案撰写工作有赖于专利发明人提供的具体资料和提出的具体需求,而客户需求具有主观性,难以一次达到需求,而是需要多番沟通修改,微信群聊天记录中所反映的一锐公司根据锦坤盈公司要求对专利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符合服务合同的交易惯例及一般生活常理,在并无专利方案撰写的客观标准的情况下,原告并不能证实一锐公司提供的专利方案完全不符合其需求。

但是,从合同性质来看,服务合同具有需要双方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彼此互相信任的特征,合同的完全履行需要双方的人合基础,若有一方不愿配合,合同目的实际上无法达到,故在原告明确坚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应尊重合同一方意愿,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宜。

因此,原告锦坤盈公司和被告一锐公司之间签订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Y-36143)自本案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3月4日起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提供了合同项下的专利方案撰写服务,原告在被告并未违约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合同,本院基于案涉合同的人合原因支持其诉请,但原告应就被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为避免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中予以扣减该部分损失。

考虑到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仅到专利方案撰写这一阶段,专利尚未进行申报,被告也无需提供后续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定被告的损失数额为10000元,扣减该损失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10000元。

对于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Y-36143)自2021年3月4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广东锦坤盈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芳(代)附:申请执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