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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新忆电器商行、张惠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290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新忆电器商行、张惠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新忆电器商行;张惠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290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忆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华强广场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MURK6B。

经营者:张惠娥。

被告:张惠娥,女,汉族,1990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忆电器商行、张惠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各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525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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