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民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坑仔底彭厝坡。
法定代表人:刘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奇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奇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爱奇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由北京爱奇艺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福建爱奇艺公司经合法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基于行政信赖,被诉行为具有合法、合理依据,不构成对北京爱奇艺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泉州市泉港郑大建材有限公司第13784025号“”商标于2013年申请注册,该商标申请时,北京爱奇艺公司涉案商标并无任何知名度,该商标申请注册具有合理性,后泉州市泉港郑大建材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
福建爱奇艺公司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对授权商标进行使用。
福建爱奇艺公司在涂料油漆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是对授权商标的合法正当使用,不侵害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商标权。
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的涉案“”商标与授权商标在构图方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仍是对授权商标的使用,而与北京爱奇艺公司完全不同,不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不构成商标侵权。
将“爱奇艺”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非福建爱奇艺公司独创,北京爱奇艺公司无权禁止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爱奇艺”字号。
2011年9月30日,“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早于北京爱奇艺公司使用“爱奇艺”作为企业字号的时间。
2012年5月31日。
福建爱奇艺公司在北京爱奇艺公司完全没有涉及的涂料商品行业,以授权商标中文部分“爱奇艺”作为企业字号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权利基础,属于合法使用。
2.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在2013年之前尚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无权主张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本案亦无需进行驰名商标保护。
从个案认定原则而言,福建爱奇艺公司依法使用经合法授权的第13784025号“”商标,北京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第41类的第10235165号“”商标在2013年之前是驰名商标,无权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而且北京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大量宣传材料、使用证据为“爱奇艺”文字,并非涉案第10235165号“”商标。
从按需认定原则而言,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弥补商标分类注册制度的不足。
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全类注册,其在第2类核准注册第14574320A号商标,本身已经不存在未注册类别弥补保护的需要,故不应该进行驰名商标保护。
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北京爱奇艺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福建爱奇艺公司商标的市场声誉。
混淆、误认是商标侵权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减弱商标显著性、冲淡商标联系的前提在于相关公众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与权利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非主张保护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就可以无限制跨类保护或者主张减弱显著性进行保护。
主张跨类保护应包括商品的关联度。
福建爱奇艺公司所售商品为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北京爱奇艺公司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视频网站等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
相关公众不会认为标有“”商标的涉案商品系北京爱奇艺公司生产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更不可能损害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利益。
减弱显著性不仅需要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产生关联的误认,还应该建立在权利商标与权利人具有唯一、稳定联系的基础上。
一审判决认定“爱奇艺”系北京爱奇艺公司臆造词汇,经其使用具有唯一的联系有误。
根据福建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爱奇艺”并非北京爱奇艺公司臆造词汇,所谓唯一联系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驰名保护,仅仅考虑北京爱奇艺公司主张商标的知名度,而在北京爱奇艺公司未对商品类似程度或者关联程度进行举证的情况下,进行驰名商标保护,明显违背商标侵权判定的原则,与商标法立法本意与目的相悖,显属法律适用不当。
兼顾社会公益与平衡原则,适用驰名商标保护不应侵占公共资源或者他人权利。
3.即使侵权,一审判决福建爱奇艺公司赔偿北京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400000元,明显过高。
福建爱奇艺公司无侵权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产品与北京爱奇艺公司提供的服务差异极大。
北京爱奇艺公司第2类第14574320A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在涉案类别上不拥有“爱奇艺”标识任何权益。
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极少,福建爱奇艺公司获益较少,一审判决400000元赔偿过高。
福建爱奇艺公司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使用的商品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服务之间无关联,依法不能禁止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被诉企业名称。
北京爱奇艺公司辩称,1.福建爱奇艺公司所使用的涉案侵权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因而其使用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根据北京爱奇艺公司的补充证据,涉案侵权商标已在2020年8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理由是构成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福建爱奇艺公司的使用行为自始没有合法依据。
2.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的涉案侵权商标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商标注册。
在此之前,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权利商标已属驰名,且本案也确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跨类保护。
根据本案一审在案证据,即一审判决在事实部分认定的北京爱奇艺公司权利商标从持续使用时间、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宣传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市场声誉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各方面,足以认定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权利。
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商标在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和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属于驰名商标。
正如福建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所示,北京爱奇艺公司在第2类申请的第14574320A号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因而北京爱奇艺公司在第2类中已经没有相应的在先使用商标,所以本案中有必要对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权利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跨类保护。
3.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权利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在油漆、涂料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同样具有较高的知晓程度。
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认为涉案侵权商标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驰名商标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利益。
爱奇艺属于臆造词,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权利商标属于臆造商标,该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使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显示,中国的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巨大,遍布各地域,爱奇艺在其中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因此,包括油漆、涂料商品的相关公众在内,各行各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会使用网络视频服务,并且知晓爱奇艺的知名度。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是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的,对于显著性越强和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
基于北京爱奇艺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标与涉案驰名商标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此外,北京爱奇艺公司也在一审中提交证据证明福建爱奇艺公司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故意,并且福建爱奇艺公司也从未说明其为何在商标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爱奇艺”。
4.一审判赔数额没有过高。
北京爱奇艺公司的驰名商标本身显著性强、知名度高,有更高的商业价值。
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之前,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权利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福建爱奇艺公司的侵权时间较长。
北京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还支出了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和差旅费。
在本案中,福建爱奇艺公司分别实施了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两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项行为的法定赔偿上限均为5000000元。
因此,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本案赔偿金额为400000元(含合理费用)显然没有过高。
北京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认定第10235165号“爱奇艺iQIYI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判令福建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包括福建爱奇艺公司官网、淘宝网等平台)广告宣传中使用侵犯北京爱奇艺公司第10235165号“爱奇艺iQIYI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
3.判令福建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侵犯北京爱奇艺公司第10235165号“爱奇艺iQIYI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并销毁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包装物;
4.判令福建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爱奇艺”作为企业字号;
5.判令福建爱奇艺公司赔偿北京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商标权利人的相关事实 奇艺公司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23516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中的节目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
2013年9月2日,奇艺公司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北京爱奇艺公司行使,且北京爱奇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北京爱奇艺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相关事实 (一)涉案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根据已生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480号民事判决的认定,2010年2月24日,百度独立网络视频公司首次正式公布品牌中文名称为“奇艺”及域名为“qiyi.com”,该网站经过测试后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上线。
2011年11月26日,“奇艺网”正式更名为“爱奇艺”,同时启用“”标识及域名“×××.com”,并使用至今。
(二)“爱奇艺”视频平台(×××.com)的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6月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网络视频用户2013年底达到了4.28亿,“爱奇艺”视频平台的用户规模比例63.8%,比2012年(44.9%)增长了18.9个百分点。
在PC电脑(台式机/笔记本)端,“爱奇艺”视频平台的用户规模比例为52.7%,在移动端,“爱奇艺”视频平台的用户规模比例为37.5%。
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于2015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爱奇艺”的视频网站品牌渗透率为55%左右,位列第二。
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于2015年2月发布的《2014年中国手机网民娱乐行为研究报告》显示,46.5%的手机视频用户选择使用“爱奇艺”客户端观看手机视频。
(三)涉案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2011年至今,各大媒体如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央广网、中国青年网、光明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网易新闻、新浪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等关于“爱奇艺”经营活动的持续报道共计273篇;
2012年至今,各大媒体如中国网、中国日报、中国贸易报、光明网、央广网、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网易新闻、新浪网等关于“爱奇艺”获奖情况及社会声誉的持续报道共计63篇。
2012年至今,北京爱奇艺公司在《人民日报》电子阅报栏、《南方都市报》、《第一财经周刊》、《北京晨报》、《国际金融报》等报纸、杂志上投放广告;
在包括新浪网、虎嗅网、财经网、“豆瓣”APP及“知乎”APP、PC投放广告,在包括杭州机场T1航站、上海虹桥站、杭州东站灯箱、万达影院、上海来福士商场、上海正大广场、上海中山公园龙之梦商场、北京凯德MALL翠微商场、北京凯德MALL西直门商场、北京国瑞购物中心等全国各大城市交通工具、楼宇、影院、校园发布宣传广告;
同时,还购买《寒战》、《三傻大闹宝莱坞》等热播影视作品版权或自制热门影视剧,提升并保持“爱奇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 2012年11月,北京爱奇艺公司被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首都互联网协会评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网络宣传报道优秀专题制作奖;
2017年,北京爱奇艺公司被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评为2016-2017年产业发展贡献突出单位;
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评为2016年度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扶持项目二类传播机构;
被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首都互联网协会党委评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网络报道优秀设计奖;
2018年被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首都互联网协会评为2018年全国两会网络工作先进集体;
被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评为年度综合力制作机构;
2019年被中央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新华社新媒体中心授予优秀宣传奖。
(五)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其他事实 2017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7]第0000161046号关于第11647146号“爱奇艺iQI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涉案“”商标在争议申请注册日之前即2012年10月24日之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北京爱奇艺公司主张的侵权相关事实 (一)福建爱奇艺公司的企业信息 福建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5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水性涂料研发、水性内外墙涂料、防石漆、防水涂料、内外墙腻子粉、高分子益胶泥研发、加工、销售。
2017年7月31日,福建爱奇艺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石棉颜料;
油漆;
染料等,注册申请号为第25615917号。
2018年11月27日,国家商标局对上述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后北京爱奇艺公司就上述注册申请号为第25615917号的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2019年1月30日,北京爱奇艺公司的代理人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对福建爱奇艺公司网页以及淘宝官方店铺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此出具了(2019)沪静证经字第252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书附件第8页百度www.baidu.com网页中,输入“ICP备案查询”并搜索,显示相关的结果。
点击“欢迎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官网”,进入页面,点击“公共查询”后显示相关信息后,输入“www.×××.com”及验证码信息,第19页显示查询“www.×××.com”网站名称及主办单位均为福建爱奇艺公司,负责人郑某。
点击“www.×××.com”进入页面后,点击进入产品中心,第26页至40页显示了福建爱奇艺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使用了“”商标。
点击“联系我们”进入,第45页到47页显示了福建爱奇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在公证书附件第55页淘宝网www.taobao.com网页中,输入“福建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并搜索,显示相关的结果,第58页“公司信息”显示了福建爱奇艺公司的公司信息。
点击“所有宝贝”后,第70页至126页产品信息显示了该淘宝店的产品均使用了“”商标。
2019年1月14日,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取货物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公证处就此出具(2019)闽泉港证内字第53号公证书。
其中载明:2019年1月14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彭厝标识着“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两袋“爱奇艺强效瓷砖胶”以及两件“爱奇艺靓缝剂”,并通过微信软件完成付款操作,共支付款项236元。
随后公证员和代理人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并封存纸箱拍照。
经庭审核实,福建爱奇艺公司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前身为北京新联信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012年5月31日变更为现名,注册资本3000万元,,住所地为北京市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等。
北京爱奇艺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北京爱奇艺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文件、1023516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爱奇艺”视频网站(×××.com)首页及备案信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商评字[2017]第0000161046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福建爱奇艺公司工商信息、25615917号“爱奇艺”商标详情、(2019)沪静证经字第252号公证书、(2019)闽泉港证内字第53号公证书、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年中国手机网民娱乐行为研究报告》、广告合同、独家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北京爱奇艺公司获奖情况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一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第10235165号“”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2.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若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福建爱奇艺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焦点1,涉案第10235165号“”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确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以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本案中,首先,2011年11月26日“奇艺网”正式更名为“爱奇艺”后,就同时启用“”标识并使用至今,并且涉案第10235165号“”商标于2013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
其次,2011年至今,各大媒体关于“爱奇艺”的经营活动、获奖情况及社会声誉的持续报道不断。
再次,2017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7]第0000161046号关于第11647146号“爱奇艺iQI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涉案“”商标在争议申请注册日之前即2012年10月24日之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涉案“”商标中的“爱奇艺”为臆造词,原本并无特殊含义,经北京爱奇艺公司使用并广泛宣传已享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爱奇艺”指代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商标,并且“爱奇艺”已经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对于北京爱奇艺公司关于认定第10235165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予以支持。
福建爱奇艺公司关于北京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不属于驰名商标,亦无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抗辩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2,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北京爱奇艺公司请求禁止福建爱奇艺公司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就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的“”商标而言,从上至下分排标注“爱奇艺”、“AIQIYI”字样,且其中“爱奇艺”字体最大,在上述标识中属于相对独立且具有主要识别功能的部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认读部分完全相同,两者构成商标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以及淘宝网站开设的“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店铺中使用“”商标宣传、展示被诉侵权商品。
如前所述,“爱奇艺”为臆造词,原本并无特殊含义,经北京爱奇艺公司使用并广泛宣传已享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驰名商标在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高的相似度,若允许福建爱奇艺公司继续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商标,久而久之,必然冲淡甚至切断“”驰名商标与其服务项目及驰名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自然联系,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福建爱奇艺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标识已侵犯涉案第10235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建爱奇艺公司关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3,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福建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此时“爱奇艺”经北京爱奇艺公司使用并广泛宣传已享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福建爱奇艺公司将“爱奇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其官网及淘宝店铺中使用含有“爱奇艺”字样的“”标识,客观上足以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福建爱奇艺公司及其提供的商品与北京爱奇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允许其继续使用现有企业名称则不足以消除市场影响。
关于焦点4,福建爱奇艺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的规定,福建爱奇艺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福建爱奇艺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标识及销售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爱奇艺”字号。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北京爱奇艺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福建爱奇艺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关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侵权行为的情节,并酌情考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福建爱奇艺公司赔偿北京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一、福建爱奇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标识及销售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福建爱奇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爱奇艺”字号;
三、福建爱奇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0元;
四、驳回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北京爱奇艺公司负担8280元,福建爱奇艺公司负担5520元。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福建爱奇艺公司提交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4574320A号“爱奇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证明北京爱奇艺公司在第2类上的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在涉案类别上北京爱奇艺公司不享有爱奇艺标识的任何权益,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权益也未受到损害。
北京爱奇艺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份决定书中所涉及的商标并非北京爱奇艺公司本案中请求保护的商标,该份决定书反而进一步表明本案有对涉案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必要,因为北京爱奇艺公司在第2类已经没有在先注册商标,本案中更有必要对涉案第41类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并进行跨类保护。
北京爱奇艺公司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5615917号“爱奇艺AIQIY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证明该决定所涉商标即本案中福建爱奇艺公司所使用的侵权商标,该商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因而福建爱奇艺公司的使用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
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的理由,也是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摹仿误导公众,该理由与本案一审判决一致。
福建爱奇艺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该决定尚未生效,福建爱奇艺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
内容上,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引用了本案一审判决的内容,北京爱奇艺公司将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以才导致了这份决定的出现;
福建爱奇艺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北京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注册时间短,无法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即使达到也应按照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而不能跨越商品类别进行保护。
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北京爱奇艺公司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涉案商标是第10235165号“”注册商标。
福建爱奇艺公司一审中提交的企业信息显示,合肥爱奇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30日,营业期限自2011年9月30日至2031年9月30日。
第13784025号“”商标由泉州市泉港郑大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
上述商标由泉州市泉港郑大建材有限公司许可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3月5日。
2020年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8687号《第25615917号“爱奇艺AIQIY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局认为,异议人(即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的“爱奇艺AIQIYI及图”商标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局决定第25615917号“爱奇艺AIQIY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福建爱奇艺公司表示其已经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北京爱奇艺公司表示对福建爱奇艺公司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况不清楚。
2020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字[2020]第0000210051号《关于第14574320A号“爱奇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该局认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第2类“食用色素;
印刷油墨;
皮肤绘画用墨;
防腐蚀剂”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北京爱奇艺公司一审提交的(2019)沪静证经字第252号《公证书》显示:爱奇艺美缝剂售价128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0条,库存11988件;
爱奇艺瓷砖胶售价65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0条,库存999件;
爱奇艺瓷砖背涂胶售价398元,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0条,库存999件。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予以保护是否恰当;
2.福建爱奇艺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福建爱奇艺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如果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一审认定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予以保护是否恰当。
福建爱奇艺公司认为本案无需进行驰名商标保护。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本案中,北京爱奇艺公司请求确认其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予以保护,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臆造词“爱奇艺”,经过其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商标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商标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第1023516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予以保护,并无不当。
福建爱奇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系北京爱奇艺公司臆造词汇并经其使用具有唯一联系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为臆造词,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商标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并未认定“爱奇艺”系北京爱奇艺公司臆造且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故对福建爱奇艺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本案中,福建爱奇艺公司上诉主张其经泉州市泉港郑大建材有限公司许可合法、合理使用第13784025号“”商标,该商标注册时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
经查,福建爱奇艺公司并非使用2013年注册的第13784025号“”商标,而是使用其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但尚未注册的“”标识,本案亦无证据表明该标识申请时福建爱奇艺公司已获得第13784025号“”商标的许可使用。
“”标识从上至下分排标注“爱奇艺”“AIQIYI”字样,且其中“爱奇艺”字体最大,在上述标识中属于相对独立且具有主要识别功能的部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文字认读部分完全相同,两者构成近似。
虽然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标识的商品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不同,但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保护并不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为前提。
且福建爱奇艺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高的相似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北京爱奇艺公司有特定的联系。
如长期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标识与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等,对该驰名商标产生淡化和联想等不利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福建爱奇艺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标识构成对北京爱奇艺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的侵害,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没有证据表明,2016年8月福建爱奇艺公司注册成立时,其已经获得第13784025号“”商标的许可使用。
而经北京爱奇艺公司使用并广泛宣传,“”商标和北京爱奇艺公司的企业名称已享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系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福建爱奇艺公司擅自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主要识别内容“爱奇艺”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北京爱奇艺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爱奇艺”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其官网和淘宝店铺中使用含有“爱奇艺”字样的“”标识,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足以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福建爱奇艺公司及其提供的商品与北京爱奇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福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即如果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前已述及,福建爱奇艺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爱奇艺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福建爱奇艺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可供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综合考量商标的声誉、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以及权利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特别是北京爱奇艺公司在第2类上的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福建爱奇艺公司网店产品销量等因素,一审酌定的400000元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200000元。
综上所述,福建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0元”;
四、驳回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福建省爱奇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