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1号原告:黄宝辉,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汇淘乐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社区贝底田坊**304。
经营者:陈俊彬。
原告黄宝辉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汇淘乐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73038××××.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宝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宝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