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23号原告:欧阳元明,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民,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第七工业区**201。
法定代表人:李秀莉。
原告欧阳元明与被告深圳市品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元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元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