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40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谢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康尔盈电子商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沙企社区蚝乡路中心名座**中心名座407v>负责人:魏敏。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康尔盈电子商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24××××.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