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688号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丹,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芳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三新银座**。
法定代表人: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飞,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简称玉滴公司)与被告杭州芳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芳远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玉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被告芳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滴公司诉称:原告拥有名称为“手镯(狐狸)”的第201730317844.3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
2018年7月,原告在京东商城网上发现两被告销售的手镯产品的外观和原告的涉案专利产品外观相近似。
芳远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手镯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存在帮助销售的侵权行为,上述侵权行为,严重冲击了原告的销售市场,使涉案专利产品销量大幅下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芳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3.被告芳远公司赔偿原告玉滴公司的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5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计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