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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峰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0857号
案件名称李青峰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青峰;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城热恋私人定制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0857号原告:李青峰,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升旗,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城热恋私人定制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1号楼1至2商业1109内2层6号。

法定代表人:裴振星。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李青峰与被告北京全城热恋私人定制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李青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全城热恋私人定制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青峰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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