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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叙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468号
案件名称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叙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叙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468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康,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叙友,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叙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10元,减半收取计309.55元,由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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