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95号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93534197Q。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弘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弘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长泰县孩子王精美玩具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文昌西路大排挡**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5MA30TYHYXG。
经营者:杨秀美,女,汉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县孩子王精美玩具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长泰县孩子王精美玩具店向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