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11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天安云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火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海丰中街龙腾东方**1705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XNEC00K。
法定代表人:江建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火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